(2017)豫0105财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留妮、张书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留妮,张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15号申请人张留妮,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兴,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书玲,女,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张留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书玲名下位于金水区翠花路7号11号楼2单元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301295624-1),保全价值56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书玲名下位于金水���翠花路7号11号楼2单元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301295624-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