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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尚守席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守席,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729号原告:尚守席,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徐圩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003044009P。法定代表人:杨光,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华,徐圩乡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守席诉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守席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守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守席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守席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