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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东光与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光,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86号原告:冯东光。被告: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吴思啸,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东光与被告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冯东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东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冯东光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 静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