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东光与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光,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86号原告:冯东光。被告: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吴思啸,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东光与被告湖北孚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冯东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东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冯东光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彭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汪 静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