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光龙申请执行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龙,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龙,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汤河行政村大浪峁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安塞区一道街综合大楼110室,负责人:高炜,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光龙与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