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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吉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海,闫永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822号原告:田吉海,男,汉族。被告:闫永生,男,汉族。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辉路北侧循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夏11层。负责人:王庆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吉海与被告闫永生、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吉海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田吉海负担。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