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3民初1583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权正,罗田县匡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结婚时,被告向原告方给付了彩礼100000元。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与汪某离婚。二、王某一次性向汪某返还彩礼款40000元并返还“三金”(戒指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限于2017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