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3民初7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7961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设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961号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丁永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章,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宋书明。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河海给排水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谭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