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班某娟与岑某庆、班某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娟,岑某庆,班某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492号原告:班某娟,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岑某庆,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班某鈜(又名班某伦),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原告班某娟与被告岑某庆、班某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班某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且原告撤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班某娟负担。审判员 黄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