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与闫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闫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32号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1723MA4433WL8W。法定代表人韩家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闫新广,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平舆县旭���加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超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