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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与闫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闫新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32号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1723MA4433WL8W。法定代表人韩家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闫新广,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舆县旭坤加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平舆县旭���加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超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