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许卫轮机械厂与许平元、黄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许卫轮机械厂,许平元,黄勤,宋卫平,许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许卫轮机械厂,原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组(张仕林所属房屋内),现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葛市工业园区。经营者:许卫轮,男,194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许平元,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勤,女,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宋卫平,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许海东,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许卫轮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许平元、黄勤、宋卫平、许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许卫轮机械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6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