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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殷克纯与程德林、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克纯,程德林,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克纯,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德林,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英,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殷克纯申请执行程德林、黄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德林、黄英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现财产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王引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