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周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周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09432900D。负责人:熊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周玉龙,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被告周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谭进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