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火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火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火贵,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德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2015年4月28日、2016年2月29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火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火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冯火贵途经德安县蒲亭镇东风路268号“爱车汽车服务连锁店”,发现该店门前停放着一辆未上锁的邦德牌山地自行车,于是被告人将该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79元,该车后被德安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火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德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及其制作的德安县公安局“天网”监控视频资料,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冯火贵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调查质证核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火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火贵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火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正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