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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朱宁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朱宁宝,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569。法定代表人:冯广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斌,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宁宝,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佳民,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宁宝、原审被告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和云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