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明坏与路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怀,方波,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姚明怀,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方波,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路红,女,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姚明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罗安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鱼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