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宫立印与刘凯、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立印,刘凯,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384号原告宫立印,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刘凯,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扶余市政务大厅道南。负责人:李小龙,系经理。原告宫立印诉被告刘凯、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立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余款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巨龙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