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李补军与孙建明、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补军,孙建明,陈益平,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659号原告:李补军,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吴摇娜,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明,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陈益平,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金鸡湖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补军诉被告孙建明、陈益平、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补军要求判令:一、被告孙建明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陈益平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10日,被告孙建明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4.2%,被告陈益平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2013年8月5日,被告孙建明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协议一份,被告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自愿对其中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三被告均未还款。被告孙建明、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益平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鑫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