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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景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景,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224号原告:余景,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个体,住江西省,被告:李强,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个体,户籍地:江西省,原告余景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余景提出被告李强现住址不明,无法向被告李强送达。2017年10月24日,原告余景撤回对被告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余景承担。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聂宗宏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