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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特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建群、黄黎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建群,黄黎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特1676号申请人:朱建群,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申请人:黄黎霞,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朱建群与黄黎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9日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申请人朱建群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黄黎霞共计600元,当场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建群与黄黎霞于2017年10月19日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书记员  吕政?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