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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郑启星、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张丽,郑启星,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被执行人:张丽。被执行人:郑启星。被执行人: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鸿,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丽、郑启星、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未证经字第2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5098.89元(截止2017年3月21日)及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3、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柯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