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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通辽市某某有限公司,通辽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83号*申请人赵某某,男,回族,1950年11月6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被申请人通辽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13Y。被申请人通辽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XXXX6U。申请人赵某某以在藁城区九门村西乐豪牧场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付某某驾驶登记在通辽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G×××××重型平板半挂车。担保人赵某某以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5中10000元银行存款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5中10000元银行存款。二、扣押被申请人付某某驾驶登记在通辽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G×××××重型平板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