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家宏与被告达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宏,达世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04号原告:郭家宏,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达世玉,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郭家宏与被告达世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家宏负担。审判长  甘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