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8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与张某、杨某4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张某,杨某4,杨某5,郑某,杨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8447号原告:杨某1,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某2,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某3,女,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4,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5,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某,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某6,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五被告委托代理人:程丽丽,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2、杨某3、杨某1与被告杨某4、杨某5、杨某6、张某、郑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2、杨某3、杨某1的委托代理人王娜,被告张某、郑某���杨某4、杨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2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李翠英股份分红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被继承人李翠英女儿,李翠英与丈夫杨国权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別是长女杨某3,长子杨秋存、次子杨秋生、次女杨某1,小女杨某2。杨国权与杨秋存先于李翠英离世,李翠英去世后次子杨秋生离世。被告张某为杨秋存配偶,生育被告杨某4、杨某5两个儿子。被告郑某为杨秋生配偶,生有一子杨某6。2013年12月5日,被继承人李翠英与三原告达成书面协��,约定李翠英由三位原告负责全部的抚养义务,李翠英生前及死后得到所有收益均归三位原告所有。2016年1月7日李翠英与下庄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下庄村民委员会按股分配村集体资产收益,李翠英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村固定股数为壹股。2016年7月16日,李翠英去世。2017年1月,下庄村民委员会给李翠英发放红利15000元。因李翠英已去世,该款项由五被告实际占有。三位原告多次向五被告要求继承该笔款项,被告均拒绝。三原告作为被继承人李翠英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被告张某等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提供的协议依法不能成立,无权依照协议获得任何权利:1、原告提供的抚养遗赠协议不能证实其是李翠英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不是李翠英本人书写也不是本人签字,仅仅有其按印,不能证明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2、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协议主体要求,依法不能成立,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的协议,抚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体组织,而本案签署的抚养人即本案原告是李翠英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范围,继承法上的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互为义务,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抚��人,而本案原告本身就具有对李翠英的法定赡养义务,根本不是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因此该协议不能成立;3、此协议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求依法也不能成立。此份协议不是李翠英书写或打印不能成立自书遗嘱,如果考虑其他人代为打印是否成立代书遗嘱也因没有见证人签字而无效。此协议中三个原告即法定继承人根本不能作为见证人,在代书见证遗嘱的前提下为了保证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定继承人都不能在场,更不要说此协议还有法定继承人签字,因此无论从法律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保护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上均不能成立遗嘱,其内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二、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1、原告诉请继承主张与提供的抚养遗赠协议本身相互矛盾,本案股权分红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各个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而且对两位老人李翠英、杨国权的其他遗产也均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老人杨国权是1986年去世。2、除本案协议中涉及相关权利及财产还应对其他遗产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在各个继承人之间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及房屋拆迁补偿款等。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抚养遗赠协议依法不能成立,不能作为继承分割依据,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各个继承人之间分割全部遗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国权与李翠英婚后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女杨某3、长子杨秋存、次子杨秋生、次女杨某1、小女杨某2。杨国权于1986年去世,李翠英于2016年7月份去世。杨秋存(2005年去世)���张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生长子杨某4、次子杨某5。杨秋生(2017年3月份去世)与郑某为夫妻关系,婚生一子杨某6。杨国权和李翠英生前在海港区西港镇下庄村3段69号有二间平房,2013年拆迁时被拆除,拆迁补偿款由李翠英分给了三原告。2016年1月7日,下庄村委会与李翠英小女杨某2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本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享有待遇成员991人,乙方(李翠英)家庭享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口为1人,转为村固定股数为1股。2、甲方(下庄村委会)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股分配下庄村集体资产收益。3��2016年1月1日起,如乙方家庭享有股权的成员将户口迁出下庄村,其不再享有股权待遇。另查,2013年12月5日,李翠英与三原告在八达大厦四楼的昊宇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扶养遗赠协议,约定:1、从即日起乙方(三原告)负责甲方(李翠英)吃、穿、住、医等全部扶养义务,保障甲方安度晚年,百年之后的安葬事宜也由乙方负责。2、甲方生存期间村里及政府发放的各种福利、津贴,包括甲方承包的土地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3、甲方百年之后政府所发放的各种费用归乙方所有。4、现甲方承包土地一亩,无论生存还是百年之后,一旦国家占用或拆迁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5、合同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审理中,被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协议非李翠英本人签字、捺印,该协议无效。另查,被告张某于2017年1月份从下庄村委会领取了李翠英分红款15000元。在三原告找被告张某索要分红款未果的情况下,三原告提起诉讼。还查,杨国权去世后,其妻及子女未对下庄村三段69号杨国权及李翠英所有的二间平房进行析产。本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依法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本案,下庄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决定土地分配及村民利益分配,李翠英作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有权享受集体资产利益。本案诉争的李翠英所得分红款15000元,应属于李翠英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三原告与李翠英扶养遗赠协议是否有效,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分别给付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分红款3000元人民币;二、被告郑某、杨某4、杨某5、杨某6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8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曹雪彬人民陪审员马海江人民陪审员曹娜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