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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250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孙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1、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孙某某负担。被告孙某某未予答辩。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供一份书面借据及证人李月江出庭作证,欲证明被告孙岐欠款的事实。被告孙岐未提供证据。原告赵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孙岐于2015年6月8日为原告赵某某出具借据一张,欠款金额为10000元,借期到2015年年底,中间人孙凤利在借据上签名。后此款经原告赵某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岐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应负偿还义务。本案原、被告之间对借期及逾期的利息均未约定,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孙岐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偿还完毕止。如被告孙某某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闯人民陪审员 王 富人民陪审员 徐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