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盘锦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素梅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盘锦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刘星。被执行人王素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惠宾支行个人账户602320003201165080有存款X万元,申请执行人盘锦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王素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晓峰审 判 员 王 焜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