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仁美与被告李汉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美,李汉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4988号原告:马仁美,女,1949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祥,南京市江宁区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汉举,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马仁美诉被告李汉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仁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李汉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仁美诉称:被告李汉举欠其工资2124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李汉举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汉举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承包土地种植蔬菜,原告马仁美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5月3日,李汉举向马仁美出具承诺书1份,确认其欠马仁美工资款26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16年10月底前付清,后被告李汉举未支付该欠款,原告马仁美索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马仁美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李汉举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遂公告送达,但被告李汉举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承诺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汉举出具承诺书确认欠款数额后,原告马仁美有权要求李汉举支付欠款。马仁美主张李汉举支付欠款21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汉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汉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仁美欠款2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李汉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邵长伟代理审判员 王龙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