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8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某某。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收到田某某的刑事自诉状,诉状内容为请求追究被告人田植厚侵犯自诉人田某某财产权的刑事责任。经审查,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晋1182刑初100号刑事裁定。对自诉人田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自诉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2刑初100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