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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羽、张永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羽,张永标,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羽,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关丽霞,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标,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郑影,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郑羽与被执行人张永标、郑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海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标名下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设东路xx号中央广场x幢xxx号房。现因该房产已于2017年9月30日在淘宝网北海海事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买受人何胜慧(公民身份号码:)以290161.2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设东路xx号中央广场x幢xx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