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家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家勤,绰号“打不死”,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家勤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家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家勤于2017年6��25日14时许,窜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号江门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外,采取攀爬铁门的方式进入厂房内,盗窃得游标卡尺6把、BVV70mm2铜芯电缆线45米、BVV35mm2铜芯电缆线9.5米。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游标卡尺价值人民币640元,上述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39元,合计人民币2179元。破案后,已缴回上述被盗游标卡尺6把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家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及照片,送货清单,员工履历表,营业执照,委托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员工徐丽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家勤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家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家勤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家勤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冯家勤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家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家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江门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敏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