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行终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壮兴、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壮兴,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2行终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壮兴,男,1954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狮岩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候景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凤莲。委托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壮兴与被上诉人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以下简称社服局曲江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壮兴于1954年1月7日出生,1975年起在韶关市红工矿务局从事井下采煤工作,1989年1月28日,孙壮兴从韶关市红工矿务局调至韶关特殊钢公司,于2001年下岗。2004年11月22日,孙壮兴与韶关市曲江区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签订一份《个人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约定由韶关市曲江区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所向孙壮兴提供代缴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的服务,孙壮兴每月向其缴纳服务费10元。2009年1月,孙壮兴年满55周岁,因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孙壮兴从2009年1月起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因孙壮兴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20年,且不同意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缺的连续缴费年限,孙壮兴从2009年1月起不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因孙壮兴自2009年1月起,就认为其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交纳了医疗保险费却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合法,于2017年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在庭审中,对于法庭提问,孙壮兴回答如下:“审:为什么你说你不是以职工身份退休?原告:1975年至1994年之前没有给我计算退休工资,只计算了工龄。审:你2009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是否已经认为自己领取的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原告:是。从退休时期起我就知道自己不是以职工身份退休。审:何时知道自己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原告:2009年退休时。审:为什么2017年3月份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我期间一直在找被告及被告的上级部门要求解决。”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期限为两年。具体到本案,孙壮兴于2009年1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从2009年1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孙壮兴认为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社服局曲江分局应承担向其返还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责任。根据孙壮兴庭上陈述显示,其于2009年1月就已知道退休后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且认为自己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孙壮兴要求社服局曲江分局返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自其于2009年知道“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行为时起计算两年。现孙壮兴于2017年3月30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况且,孙壮兴认为自己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属于认识错误。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的规定,驳回孙壮兴的起诉。上诉人孙壮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孙壮兴于1975年至1989年在韶关红工矿务局采煤二队从事井下工作15年,1989年1月28日到2001年10月12日在韶关特殊钢公司工作。2009年1月退休,发现工资不对,找社保局局长反映。2010年开始年年找政府。2015年去找社保局。被上诉人社服局曲江分局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无误,孙壮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孙壮兴于2009年1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从2009年1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孙壮兴认为其退休后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于2017年3月30日起诉要求社服局曲江分局返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靖审判员 徐肇廷审判员 邹征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智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