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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1、尚某等与张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尚某,张某2,马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823号之一原告:张某1,男,2014年1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住河北省辛集市。法定代理人:尚某(系原告之母),女,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住本村。原告:尚某,女,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住本村。被告:张某2,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住本村。被告:马某,女,1952年11月23日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住本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尚某与被告张某2、马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尚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少云人民陪审员  耿 军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