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6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秀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秀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567号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鹏,男。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秀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黄秀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原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邬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