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洪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高洪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5355号原告: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5385781-8.法定代表人富伯强,董事长.被告:高洪阁,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洪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平顶山市中天信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梦伦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