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472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涛,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勐海县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涛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沿西景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行驶至西景线K3081+1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经鉴定,被告人刘涛体内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血检照、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涛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程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