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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向德犯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向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向德,男,2017年4月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XX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向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陕080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向德不服,以其未伪造房产证书,涉案借条非其书写、按手印,其被抓获后有退款50万元的行为,其未收到过17500元现金,其未逃避返还欠款,本案属民间借贷,故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向德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审 判 员  白 娇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