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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单丹、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丹,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12-1号申请执行人:单丹,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跨世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善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丹与被执行人河北裕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复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复劳人仲案(2016)1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