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038号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三路交汇处南20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秀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成,男,1984年6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铭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