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自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李自义,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贵,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81民初1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