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晋荣、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晋荣,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晋荣(曾用名曹玉),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登记住址: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鸣凤村461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星园丁小区**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曹远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举、张国琼,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曹晋荣与被上诉人昆明滑线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晋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晋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建审 判 员 宋 婕审 判 员 晏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一菲法官助理 毛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