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汤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汤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949号原告: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斌,男,1989年1月1日,回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汤乐,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汤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长春市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