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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国清与邓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清,邓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156号原告:钟国清,男,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广府御景南区。被告:邓凯,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分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址: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原告钟国清诉被告邓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钟国清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国清与被告邓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原告钟国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钟国清负担。审 判 员 袁子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简小强书 记 员 林青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