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金剑波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剑波,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初5178号原告:金剑波,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平,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金剑波与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剑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诉请:1.被告陈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被告陈平向原告金剑波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剑波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进军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