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辛钢与被上诉人韩书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辛钢,韩书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辛钢,男,七台河市新兴区金沙机械加工厂实际承包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书忠,男,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新兴区。上诉人王辛钢因与被上诉人韩书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辛钢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11月3日,被上诉人韩书忠在上诉人王辛钢处干活受伤,右手拇指被砸伤,指骨骨折,王辛钢将韩书忠送至哈尔滨医大二院治疗9天。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同时对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用药合理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对被上诉人住院期间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为查清案件事实,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辛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欢审判员 王继忠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