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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庆军、曹国芝、于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庆军,曹国芝,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3执55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丰,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春,男,职务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军,男,1958年7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曹国芝,女,1957年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铁力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庆军、曹国芝、于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军、曹国芝、于海波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长奇审判员  郭俊鹏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