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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家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家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790号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7号3-3幢4层7号。法定代表人:匡礼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正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家洪,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恒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昌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