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易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巿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2043号原告:易某1,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黄冈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现住武汉巿武昌区。被告:张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易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财产分割见附件说明;债务由原告承担,黄州商城房产约30万元归被告所有。3、诉讼费双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被告原同在黄冈市司法局赤壁司法所工作。当时,原告已离婚并抚养一个七岁的儿子。后与被告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易某2。现年20岁,就读高中。二、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女人,从不做家务,还长期打骂原告前妻的孩子。被告对老人不尊敬,原告的母亲90多岁,长期由原告姐妹6人每人照顾2个月吃住,被告分文不给,原告有时候偷偷给600元钱让姐妹代为照顾,而被告说钱给多了与原告发生争吵。三、原、被告间没有共同语言,原告的收入由被告保管,在生活中原告的正常开支要向被告出具借条,写完还款期限,被告才会给原告钱,原告在武汉购房当时身上只有几万元钱向朋友、银行借贷,而被告不出分文,并要求原告将她的名字要加上,而原告每个月工资很低,只有向银行办信用卡、向朋友借款还款,省吃俭用,至今息转本本转贷,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利息高于本金,原告无法偿还,过着非人的生活,而被告不闻不问。综上,原、被告虽然结婚至今有20年,但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好,经常吵打。原告念其被告的母亲对原告很好及长期劝和,故离婚手续一直拖延未办,原、被告已不像夫妻,分居达7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根据以上种种事实及现实情况,离婚对于原、被告是一种解脱。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未答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易某1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易某2。原、被告婚前及结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冷漠。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遂向本院起诉,2017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鄂1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易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后原告又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易某1与被告张某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因家庭琐事而缺乏沟通,夫妻之间理解不够,以致夫妻感情暂时出现淡漠。但只要原告能加强与被告心平气和地正常交流沟通,双方均能得到理解与尊重的情况下,相信原、被告夫妻关系有所改善。故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易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易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