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雷宏与王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宏,王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582号原告:雷宏,男,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被告:王超,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雷宏与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雷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计979.5元,由原告雷宏负担。审判员 王双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