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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河广与廖镇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河广,廖镇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586号原告:李河广,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廖镇明,男,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河广诉被告廖镇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河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河广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河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河广负担。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冼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