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行志、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行志,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331号申请人:韩行志,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杨禹,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街农利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汉西一路交汇处轻轨综合楼21/22层。法定代表人:汪振江,董事长。申请人韩行志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8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70000232)。本院认为,申请人韩行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丰盛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6086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