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英山、徐州市力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英山,徐州市力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霞,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徐州市堤北闲置物资服务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66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英山,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力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万寨工业园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英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霞,女,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鼓楼区政府机关大楼825室。法定代表人:平秀剑,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徐州市堤北闲置物资服务站,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鼓楼区政府机关大楼***室。法定代表人:刘敏浩,该站负责人。上诉人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英山、徐州市力维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霞、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徐州市堤北闲置物资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受理后,上诉人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明,上诉人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丽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蒙 来源:百度“”